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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装配式│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0%装配式│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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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摘要│包头市: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对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0.3%、0.7%、1.0%。大力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建筑建设,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含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将包头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到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进而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新立项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包府办发〔2023〕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环境 (一)保持建筑业稳步增长态势。到2025年,建筑业产值、增加值等规模指标持续保持自治区领先水平,行业税收收入年增速与行业发展相协调。 1.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综合甲级施工企业力争达到2家,五亿产值规模建筑业头部企业力争达到10家,力争获评国家级优质工程1项、累计获评自治区级优质工程20项。 2.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和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创建包头市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100个以上,自治区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8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 3.推动建筑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和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在建筑领域集成应用和推广。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税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升建筑业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在建筑业领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4.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精简+容缺+承诺”材料清单》,实行市本级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精简+容缺+承诺”制度。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推进更多建筑领域行政许可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随时办、智能办。 5.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并持续扩大试点范围,在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项目中试点“评定分离”。建筑业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推进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工程造价制度体系,激发区域经济和市场主体活力。 6.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督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增强建筑业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通过多种途径和有效手段,进一步降低建筑业企业运营和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7.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未出具结算报告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8.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保证金,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有效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税务局,包头银保监分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开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搭建建筑业总部经济框架,采取“内培+外引”的培育方式。在打造我市优势产业为主的建筑业总部经济生态圈的同时,引进高质量外地建筑业企业,以此促进我市建筑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10.支持和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本地建筑业总部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执行参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对建筑业总部企业承建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11.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市外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混改,增强企业实力。 12.对新迁入的建筑业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投资且超过30%的,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认定后结合现有政策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13.鼓励市外的国内A股优质上市企业、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置总部、区域总部。对新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或分立相应一级资质(含)以上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结合实际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包头银保监分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五)大力发展“走出去”战略。通过政策扶持和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14.鼓励、引导我市外出企业建立出区发展联合体、产业(企业)联盟等,在我市建筑业企业较多的地区可建立包头建筑业协会(地区)分会。充分发挥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区外点位多、辐射面广的特点,并以此为纽带,加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出区发展宣传力度,通过市场推介会、技术观摩会等多种途径,帮助企业开拓区外市场。 15.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积极主动对接央企、联合本市中小企业,打造“优势联合体”。鼓励大型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新设、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区外投资注册设立建筑公司,尽快融入到当地建筑市场环境,获取当地各类工程投标承包许可。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工程纳入我市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16.加强适应“走出去”战略的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支持我市大型龙头建筑业企业吸收懂经营和通晓国内外工程法律、项目风险评估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到企业任职,对于吸引进企业的人才,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加大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和水平,为适应走出去承包工程,培养高技能产业工人队伍。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六)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17.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0.3%、0.7%、1.0%。大力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建筑建设,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含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18.制定绿色建材需求标准和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将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材认证标识采购信息平台管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绿色建材政府采购政策,凡取得国家绿色建材认证的产品,即可享受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支持。培育打造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材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的规模化开发利用。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9.力争将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到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进而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新立项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包头银保监分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七)以数字化发展为引领方向。推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在建设领域的全面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监测、控制、预警在建工程项目。 20.加快应用BIM技术,探索制定BIM报建审批标准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对自治区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和配套费用,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对于企业购置、使用符合条件的智能建造专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1.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以及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化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模式。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税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充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素 (八)激发建筑业企业内生动力。政府扶持与企业主动发展、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建筑业企业发展活力。 22.在符合公平竞争的条件下,鼓励政府投资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择优选择建筑业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政府投资工程,倡导业主单位平等选择建筑业施工企业。 23.鼓励联合体投标,大力倡导外地建筑业企业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项目中标完工后需获得创建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强化工程质量标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24.加快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保障建筑产业工人工资报酬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我市市级组织职业技能比赛第一名的个人优先申报“包头市五一劳动奖章”“包头工匠”等各项荣誉评选。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五、奠定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九)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对接机制,金融管理机构与银行共同制定具体的对接措施、优惠政策。 25.金融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各金融机构研究出台关于建筑业企业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各项金融保险鼓励政策。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接的重点项目,在贷款利息、设备运保费及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项目等给予支持。增加保险支持,扩大中长期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支持设立工程项目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新险种,鼓励开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保障新险种。 26.推进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包头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强化建筑业品牌建设。打造“包头建造”的公共品牌,加大对包头建筑业企业品牌的宣介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提升我市建筑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7.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要求,严格执行“两书一牌”制度,强化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研究建立检测企业相关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进一步擦亮包头设计品牌。 28.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包头)”“包头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的各类诚信行为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实施联合奖惩,将诚信评价应用于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塑造本地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良好形象。 29.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鼓励加大对表现突出的我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及优秀施工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建筑文化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提升企业品牌效应,展示优秀设计施工人才的风采。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